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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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七煤集团总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赔偿款65417.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52526.0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7.50元,减半收取计1643.75元,由原告***负担345.89元,被告***负担1297.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