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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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同一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陕西同一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含元路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事故赔偿款9485795496元(给付时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事故赔偿款16545.72元(给付时扣除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7860.7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之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77元,由被告***负担16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92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50元。 鉴定费18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