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华兴万福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反诉原告)姚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华兴万福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17000元、滞纳金3000元;

三、限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华兴万福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姚华退还押金42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华兴万福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姚华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华兴万福百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8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姚华负担6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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