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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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华兴万福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反诉原告)姚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华兴万福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17000元、滞纳金3000元; 三、限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华兴万福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姚华退还押金42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华兴万福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姚华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华兴万福百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8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姚华负担6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