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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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从位于岳阳县麻塘办事处金垅村××村民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18)岳阳县不动产权第××号的房屋内迁出。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