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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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衡阳云帆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高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阳云帆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高新支行贷款本金17999791.66元及利息1905753.09元(利息计算截至2020年3月20日),并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8%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3月21日起计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高新支行对***提供抵押的位于衡阳市蒸湘区,【房产证号:湘(2017)衡阳市不动产权第*号、湘(2017)衡阳市不动产权第*号、湘(2017)衡阳市不动产权第*号、湘(2017)衡阳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33元,由被告衡阳云帆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