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22民初435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林,吉林翔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旭,吉林翔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冬梅,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朱文捷 人民陪审员滕杰 人民陪审员黄永波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芳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