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22民初435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林,吉林翔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旭,吉林翔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冬梅,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朱文捷

人民陪审员滕杰

人民陪审员黄永波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芳芳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1-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