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总医院 加格达奇西岭中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合计2952.2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合计1771.3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负担20.00元,由***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