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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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市俊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3民初2151号 原告:吉林市俊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俊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志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俊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市俊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吉林市俊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蕾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雪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