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市中心医院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赔偿***医疗费30,924.53元、住院伙食补助2,000元、护理费29,147.40元、残疾赔偿金30,1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营养费5,4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3,300元,合计114,143.93元的60%即68,486.36元,扣除前述保险公司已给付的18,344.39元,尚需赔偿50,141.97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5元由***负担574元;由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负担8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

如果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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