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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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2民初241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 住所地:信丰县嘉定镇圣塔路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860363565M。 法定代表人:邓同群,系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君,系支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财云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肖云飞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