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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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吉林市沃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2民初3627号 原告: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金。 被告:吉林市沃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永。 原告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沃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岚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姜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