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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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191民初7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判决。 二、变更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191民初7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昌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货款660100元(若江西省昌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法返还全部涉案地板,未返还部分按照42元/平方米计算货款后予以扣除)。 三、变更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191民初7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昌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69351.99元。 四、变更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191民初71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常州市君安百盛木业制造有限公司应在793696.4元范围内对***不能支付的部分向昌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江西省昌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772元,由江西省昌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767元,由***负担150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10元,由江西省昌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74元,***、常州市君安百盛木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97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