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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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乐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海九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乐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的《手机话费充值代理合作协议》于2020年4月5日解除; 二、被告沈阳乐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九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充值款22,102.80元; 三、被告沈阳乐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九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22,102.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 四、被告***对被告沈阳乐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上海九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30元,由原告上海九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9.94元,由被告沈阳乐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7.3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阳乐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