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通晖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吉林雏鹰农牧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吉林雏鹰农牧有限公司所有的吉(2019)洮南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吉(2019)洮南市不动产权第xxx号项下建筑物,限19761332.3元,保全期限一年。

以上财产在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管理,不得毁损、灭失、变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移所有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沈阳通晖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19-03-26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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