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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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 上海强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强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1,14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7元,由原告负担138元,被告负担289元,被告应负之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