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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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 上高县锦源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鼎鑫电力有限公司 江西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的工伤赔偿款143.026801万元,由被告***承担60%,即85.816081万元,由原告江西省鼎鑫电力有限公司承担20%,即28.6万元,由被告江西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即28.6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原告江西省鼎鑫电力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执行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上高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九江银行上高支行,账号:43×××54-00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73元,由原告江西省鼎鑫电力有限公司承担3534.5元,由被告***承担10604元,被告江西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534.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江西省鼎鑫电力有限公司承担。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14382401040009407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