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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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恢796号 薛根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薛根生与被执行人凌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兴民初字第4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凌建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25元,公告费6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5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特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薛根生与被执行人凌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兴民初字第46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