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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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县大华燃气有限公司 江西振华玻纤有限公司 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江西大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6808875元及其资金占用成本1751513.25元; 被告江西振华玻纤有限公司、***、***、倪金珠对被告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就被告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代偿款26808875元及其自2019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时止的资金占用成本向原告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存在抵押登记的机器设备和工业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产权证书号:奉国用(2015)第A1050411-3号]及地上在建工程在被告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判决第二款的担保责任范围内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原告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房产(不动产权证:洪房权证西字第××号)在被告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判决第二款的担保责任范围内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原告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奉新县大华燃气有限公司60%的股权在被告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判决第二款的担保责任范围内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823元,由被告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江西大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奉新县大华燃气有限公司、江西振华玻纤有限公司、***、***、倪金珠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2823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