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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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8)皖1881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635844.14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为“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860915.14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维持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8)皖1881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00元,由***负担15000元,由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000元,由***负担31000元,由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4-16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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