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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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5民初634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住***。 负责人:李学武,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珏,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锦,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苏毅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蒋金良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