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世纪星电气有限公司 江西家纳丝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家纳丝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江西世纪星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39234元,后续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如被告江西世纪星电气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对登记在被告江西家纳丝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修水县工业园吴都项目区综合大型厂房【房产证号:修房权证宁州字第××号】依法处置所得价款(含抵押物部分已经拆迁所得的补偿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江西家纳丝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江西世纪星电气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家纳丝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世纪星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5元,由被告江西世纪星电气有限公司和江西家纳丝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