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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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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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志诺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害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第13055691号“”商标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日照志诺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维权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日照志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原告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