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支行
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
柳河县胜利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对柳河县胜利建材加工有限公司在(2020)吉长信维证内经字第2632号执行证书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贷款本金人民币7,400,000.00元及截止2020年6月11日(不含)的利息138,953.50元罚息439,102.31元,复利8,246.93元;2.自2020年6月11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7,400,000.00元为基数、以12.07125%为年利率计算);3.自2020年6月11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138,953.50元为基数,以12.07125%为年利率计算);4.公证费15,973.00元、律师费159,658.00元](本判项内所有利息、罚息、复利合计总和不得超过本案原告2020年7月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92.00元,减半收取33,04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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