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支行 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 柳河县胜利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对柳河县胜利建材加工有限公司在(2020)吉长信维证内经字第2632号执行证书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贷款本金人民币7,400,000.00元及截止2020年6月11日(不含)的利息138,953.50元罚息439,102.31元,复利8,246.93元;2.自2020年6月11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7,400,000.00元为基数、以12.07125%为年利率计算);3.自2020年6月11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138,953.50元为基数,以12.07125%为年利率计算);4.公证费15,973.00元、律师费159,658.00元](本判项内所有利息、罚息、复利合计总和不得超过本案原告2020年7月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92.00元,减半收取33,04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