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器械租赁款16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被告***、***负担100元,由***负担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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