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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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器械租赁款16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被告***、***负担100元,由***负担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