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明盛牧业生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给原告***4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125元,被告***负担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