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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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北州北润国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刚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刚察县支行借款本金800000.00元和利息27819.3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4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于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