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宝盛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562.4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3493.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1元,减半收取计38.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