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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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阳市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 南阳亚泰隆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5执75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住***。 负责人吕长林。 被执行人李云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南阳市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玉龙。 被执行人南阳亚泰隆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史桂元。 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与李云龙、南阳市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亚泰隆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9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已依法解除。二、被告南阳亚泰隆商贸有限公司、南阳市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投资款人民币15000000元及利息;三、被告李云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被继承人李成忠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李云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被继承人李成忠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李云龙、南阳市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亚泰隆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冻结被执行人李云龙名下在南阳市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权、在南阳亚泰隆商贸有限公司持有67.0213%的股权,已全部冻结。 三、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李云龙、南阳市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亚泰隆商贸有限公司户籍及经营场所,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博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