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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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乐山金迅硅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78.1366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5月17日前的利息为263.0649万元,自2020年5月18日开始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总价款1078.136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 二、原告***对在被告乐山金迅硅品有限公司所承建工程折价、变卖价款在应付工程总价款1078.1366万元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 三、在被告乐山金迅硅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对不能清偿的部分,被告四川金洋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488元,减半收取49244元,由被告乐山金迅硅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