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保定市三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科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保定市三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科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合同已于2020年6月16日解除; 二、被告湖北科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保定市三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354070元及利息(以135407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科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保定市三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6元,减半收取862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628元,由原告保定市三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75元,被告湖北科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3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