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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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被告***以欠款64208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参照逾期罚息利率(罚息利率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支付原告自2017年11月8日至欠款清偿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64208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22026.63元(计算方法:自2011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7日,以64208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参照逾期罚息利率,罚息利率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两项合计1064115.63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0639元(***已申请缓交)、公告费600元(***已预交),两项合计31239元,由***负担20083.23元,***负担11155.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484.31元,公告费600元(***已预交),两项合计30084.31元,由***负担18794.33元,由***负担11289.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