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庆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借款本金1,615,393.69元及截止至2019年7月24日的利息38,398.31元,共计1,653,792元,并按照年利率9.825%标准支付自2019年7月25日至实际贷款全部偿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息;

二、如被告***、***未能履行上述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有权以被告名下位于开发区翔安大街8号新华联城B51-1-101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84元(已由原告预交),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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