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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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亨通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大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湖南省荣军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93859元; 三、限被告***、濮阳市亨通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857.5元; 四、驳回原告万放莲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2元,减半收取961元,由被告***、濮阳市亨通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