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信阳淮河林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21民初148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信阳淮河林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罗山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信阳淮河林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彭学彬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珂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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