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信阳淮河林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21民初148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信阳淮河林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罗山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信阳淮河林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彭学彬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珂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