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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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驻马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远通实业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信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7民终1063号民事判决; 二、变更(2016)豫1702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为: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偿还借款2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1日计至借款本息履行完毕止,已返还的利息2262523.98元在履行中予以扣除,利率按双方合同的约定计算)。如到期未清偿,则以驻马店市远通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驻马店市文明大道北段东侧富华花园Ⅱ区4号楼的房屋(驻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逾期罚息、改变用途的罚息及复利部分不得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仍由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清偿。驻马店市远通实业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可以就代为清偿部分向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6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00元,由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驻马店市远通实业有限公司各负担一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