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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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2000元(赔偿款汇至:临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行,账号88×××35)。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15,4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计211元,由原告***负担93元,被告***负担118元;保全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