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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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与被告***、***于2013年9月13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9636.33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9年5月10日的利息为5684.67元;自2019年5月29日起,以借款本金69636.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725%计算)。 三、若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被告***、***设定的抵押物、位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城南开发区御河路荆织小区5栋3门7楼8号(编号为荆州房他证南字第××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项下)房产,对拍卖、变卖价款在110000元额度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