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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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马鞍山海博高科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6民初1513号 原告:马鞍山海博高科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孝林,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马鞍山海博高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马鞍山海博高科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马鞍山海博高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永虎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解辉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