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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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紫荆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冠诚资产基金助贷管理有限公司 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冠诚资产基金助贷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截止到2017年12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宁夏紫荆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40元,由被告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宁夏紫荆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