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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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宏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起的利息; 二、被告***、***、***、***、中宁县新堡幼儿园、宁夏国盛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安知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代偿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6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8764元,由被告***、***、***、***、***、***、中宁县新堡幼儿园、宁夏国盛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安知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