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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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下列债权:借款本金8700万元,截止到2018年10月18日的利息、罚息4222716.13元,及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的利息、罚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20442.09万股股权、宁夏中银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权、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1875万股股权、江阴中绒纺织品有限公司5000万元股权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仅在390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期间暂停行使;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在其名下位于灵武市××路西侧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灵国用(2011)第××××号),位于灵武市××园区的九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在其名下位于灵武市××路西侧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灵国用(2011)第××××号),位于灵武市××路西侧的二处房产(产权证号为: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号),位于灵武市××区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灵国用(2012)第××××号),位于灵武市××区的一处房产(产权证号为:灵武市房权证郝桥镇字第××××号)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期间暂停行使; 五、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仅在1336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仅在1336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497914元、保全费5000元,共502914元,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