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衡水市华卓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衡水市华卓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借款15000元,并自2020年7月8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