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02民初3529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66947774B。 法定代表人:刘纪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朝升,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尚阳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李恒菲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