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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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2700元,利息4436.3元,罚息17767.94元(以上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25日),并自2020年3月26日起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至实际偿清借款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8元、保全费1045元(原告均已预交至本院),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