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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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铜陵晶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铜陵市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铜陵晶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27649.13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4日,之后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铜陵晶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45000元; 三、被告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铜陵晶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对被告铜陵晶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之中的借款本金本金10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27649.13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4日,之后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止),以及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33元,由被告铜陵晶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铁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