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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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 宁夏科特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宁夏周家八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221执12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执行人:宁夏周家八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宁夏周家八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 被执行人:宁夏科特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宁夏科特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住***。 被执行人:***,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周家八食品有限公司、***、***、宁夏科特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宁022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宁夏周家八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700000元、利息107816.1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宁夏科特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内的2500000元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被执行人***、***对以上借款内的12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18631元,总计3826447元。 执行经过 本院于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周家八食品有限公司、***、***、宁夏科特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借款500000元,其他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执行费40664元也未缴纳。 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25日、10月9日、11月30日、2019年8月16日、10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宁夏周家八食品有限公司、***、***、宁夏科特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已在本案中抵押)、证券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注册情况。除此之外本院穷尽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该抵押房产(位于××区幢房产、6-7幢、平罗县家和春天53-112号)进行处置,且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再次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宁夏周家八食品有限公司、***、***、宁夏科特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失信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进行信用惩戒。 综上所述,已执行标的50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3326447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该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宁022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金国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金玲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