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南顺发置业有限公司
顺发恒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顺发恒业有限公司与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于2007年7月6日签订的《征地报批协议》;

二、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返还顺发恒业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16100445元;

三、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顺发恒业有限公司垫付款资金占用损失5352383.41元(自2020年4月30日以后的资金占用损失按照年利率6.15%计算至垫付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顺发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704元,由顺发恒业有限公司负担61681元,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负担1360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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