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安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平罗县御景安家小区36-2-401室、36-5-101室、36-2-301室、36-2-201室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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