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吉元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宁夏吉元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8月2日解除; 二、原告宁夏吉元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护理费988.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83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516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各项共计32538.64元,已付2796元,再付29742.64元; 三、原告宁夏吉元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被告***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宁夏吉元冶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