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朝阳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朝阳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并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给付原告***利息;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朝阳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7,84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